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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了味的募捐伤害了谁?

近日,网上传出多名天津市南开区教师被要求为天津港爆炸事故捐款的消息,有网友晒出了一份落款单位为“南开区教育局”的通知。通知募捐范围为:各中学(职校)、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副职干部、中层干部、教职员工。

这份通知还称,“现正值放假期间,学校可先支付支票,不能单位公款代交,可在教职工工资扣除相应金额”。

网友晒出的这个通知迅速引起广泛讨论。随后,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在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南开区对天津港爆炸事故定向募捐情况的声明”。声明中称,南开区组织的对天津港爆炸事故定向募捐活动,是应党员干部要求,通过广泛发动,在全区范围开展的,所募资金由区红十字会定向捐给消防官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多数网民认为该做法有“强捐”之嫌

该事件在网上引发了大量关注和讨论,多数网民表示不解。网民“小哥-易”认为,这明明是一场安全责任事故,该理赔的理赔就好,涉事企业负责多少,监管部门负责多少,那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需要什么捐款?捐给谁?

《华商报》的评论更是一语中的,指出了问题所在:面对强捐质疑,官方的回应,无论是“应党员干部要求”,还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都相当于默认了强捐。其实,从南开区教育局的通知看,强捐意图非常明显,特别是从工资中扣除的做法,太霸道了。假如真正建立在自愿基础上,老师们也不会有这么大的意见。

其实,组织募捐却“强制执行”,甚至从捐款人的工资卡扣除资金的做法并不鲜见。

网民“LOVE蓝尔”举例称,上学的时候从小学到高中都有校长强迫捐款,每个人必须交钱,捐钱都没什么,但是这就成了各个班级攀比的东西,如果捐的不如别的班级,班主任就会把我们骂一顿。

如此募捐,是否站得住脚?

南开区教育局要求教师为天津爆炸事故捐款,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合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明文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六条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可见,南开区政府如此募捐,于法律而言,有些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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