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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的法律分析(2)

  二、未成年人出现网络消费纠纷后,家长在维权实务中面临的相关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家长如果主张网络交易系未成年人所为,该网络消费无法律效力,家长就要对上述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网络支付“私人密码使用即为本人行为原则”,家长需举证证明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消费时是隐瞒家长盗用家长账号进行的,并且还需举证证明,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日常生活习惯,该笔消费行为超出了未成年人的正常认知范围。而在法律诉讼中,家长往往很难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且如前所述,大多数网络支付行为中,银行均会向用户发送余额变动提醒,如家长收到短信提醒后并未提出质疑,亦可视为家长认可该消费行为。因此,未成年人家长在维权实务中,往往由于无法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应发挥正确的指引、评价、教育作用。

  网络消费支付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电子买卖合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交易合法有序进行。互联网购物消费有着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等优点,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越来越多的日常生活离不开互联网消费。在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中,对于有合理证据能够证明该消费行为是未成年人超出其认知范围独立完成的,如果该消费行为事后未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就应当认定该消费行为无效,网络商家应返还相应款项。如果无有效证据证明未成年人独立消费的主张,该消费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实网购中,亦存在当购买方不满意时,就会向商家主张系未成年人交易为由,要求商家退还款项,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会将网络交易置于不安全、不确定的境地。社会与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是理性的,保护的意义在于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以及人生观,而不是一味的以“未成年人”的身份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原则。

四、监护人应是避免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的第一责任人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教育和监督的义务,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一定程度上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与掌握把控能力,监护人应切实履行教育、引导、监督的职责,充分尽到监护义务,陪伴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消费时,监护人有义务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支付宝、网银帐户关系到切身财产权利,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妥善保管,不应随意告知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社会与法律应构建公平公正的保护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家庭教育永远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监护人永远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守护者和第一责任人,监护人不应推卸自己的监护责任,而是应与学校教育、与法律规范共同携手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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