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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培训纠纷案近年增势明显 半数因机构不(3)

案例2

非正规托管班管理混乱 获赔难

因父母忙于工作,假期时小王在北京一家托管班上课,中途因和他人打闹,造成左肱骨外髁骨折。

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显示,事情发生在托管班,孩子是在家长来接时,才被送去就诊并报警。当时老师并未看到事发过程;“孩子自己说,是托管所同学京京打他,但老师们均没有京京家长的电话,所以民警一直未能联系上”。

小王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托管班的开办人刘某、林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中,两人均不认可托管班是自己开设的,只说承办主体是另一被告注册的公司,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托管班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但并未在教委进行备案。从用房上看,房屋租赁协议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并以个人名义支付租金;从老师的管理上看,事发学生的老师没有办理社会保险,也没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工资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发放。刘某、林某各自设立的公司,其经营范围中均未涉及教育培训一项。

本案中,事发时,现场除了几个未成年人,没有老师进行看护,未看到打架并及时制止;事发后,老师发现小王半蹲在地上,没有详细询问,也不清楚小王的受伤情况,致使小王在受伤后没有第一时间就诊。

此外,托管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管理松散、混乱,也不能提供同学京京的联系方式,故应认定刘某、林某是托管班的开办主体,对本次伤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以70%为宜。

最后法院判决林某、刘某共同赔偿小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九万余元。

法院建议,家长应尽量选择经过审批的正规辅导机构。送孩子到辅导机构前,应核实辅导机构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及办学许可证,一旦发生人身伤害纠纷,起诉时,确保有明确的诉讼主体;庭审时,正规辅导机构大多不会逃避诉讼;执行时,有较为明确的执行对象,便于查扣被执行人财产,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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