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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川区隆化中学毕业证样本(3)

第三章 聘任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聘任合同由学校校长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不因学校校长的变换而丧失其约束力。 第十六条: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专任教师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聘,各处、室职员、工人一年一聘。聘任期满按照聘任程序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第十八条: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岗位津贴按照学校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患病或因工负伤离岗治疗期间的各种待遇按国家、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聘任合同签订以后,受聘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专长,参与公平竞争和双向选择工作的权利; 2、参与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的权利; 3、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获得工资和各种奖金、津贴及补贴的权利; 4、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5、节假日和寒暑假等带薪休假、以及女性工作人员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 6、国家及上级规定的因工负伤、致残及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 7、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待遇; 8、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聘任合同期内,受聘人员具有认真履行合同,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聘任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合同终止后,需重新聘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手续。聘任期未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

1、在聘任期限内被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2、严重违犯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4、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安排另外适当工作的;

7、不能胜任聘任岗位职责,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8、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9、未经学校同意,长时间脱产学习或自费出国留学及定居的的;

10、按上级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通过学校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学校教学、生产环境安全、卫生等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

2、学校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合同规定,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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