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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川区隆化中学毕业证样本(4)

第二十四条:学校或受聘人员如有符合解除聘任合同的正当理由,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后,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后,其聘任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二十六条:被学校解除聘任合同的工作人员依据政策规定,符合辞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作辞退处理。

第五章 落聘、拒聘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具备申请选聘岗位资格的,在学校实施聘任制方案过程中因机会有限,经再三选岗竞争或协商转岗而未被聘任者属于落聘人员。具备申请选聘岗位资格的人员在学校实施聘任制方案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申报选聘岗位或拒绝转岗聘任的属于拒聘人员。

第二十八条:落聘人员和拒聘人员应主动联系调离、被借用或到其他学校应聘。落聘、拒聘人员符合上级有关文件中辞退条款规定的可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拒聘人员限期一般为1~2年。在前6个月,按国拨工资的70%发给,不享受津贴、补贴。拒聘期满,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和办理程序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条:落聘人员享有不超过两年的待聘期。在待聘期内,连续计算教龄、工龄只发给国拨工资,不享受津贴、补贴。待聘期满,仍未受聘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在待聘期内,对落聘人员应针对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管理:

1、学习、进修、培训,限期提高;

2、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按上级文件有关辞退条款规定,作辞退处理;

4、提高或改正后,如本校内有空余岗位,则安排一次校内试岗机会;如本校内无空余岗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调动、借用、聘用、支援等形式进行试岗,试岗期不得少于一年,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回校参与岗位竞争,试岗期经考核不合格的则作辞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与学校在聘任上产生争议的,学校应先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按照《教师法》规定的申诉程序进行。对申诉处理不服或者申诉无效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条款与上级有关文件相违背的,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校长负责解释。

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党委、行政领导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形成规范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党委会、行政办公会讨论决策重大问题。

第三条、学校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原则。学校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集体议事、校长最后决定的决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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